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8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459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高雄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2月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3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 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例如對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高等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相互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本件上訴人係高雄縣路竹鄉○○路21巷2號「佑安藥局」負 責人,前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會同被上訴人所屬衛生局人員,於92年5月29日前往該藥局查核管制藥品時, 查獲其未詳實按日登錄「ALPRAZOLAM 0.5mg、OXAZOLAM 10mg」等兩種第四級管制藥品之收支結存量(前者簿冊結存量 508.5粒、實際結存量250.5粒,兩者相差258粒;後者簿冊 結存量569.5粒、實際結存量444粒,兩者相差125.5粒), 被上訴人乃以該藥局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規 定,並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於92年6月10日以府衛藥字第0920102169號行政處分書處新台幣(下同)6萬元罰鍰 。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駁回其訴。上訴人仍不服,提起上訴,主張:㈠原審未踐行言詞辯論程序,逕為判決,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㈡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之文義係「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 ,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而非規定「...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每日詳實登載管制藥品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故只要帳冊有詳實記載「每日情形」即可,而非「每日均需為」詳實登載。被上訴人及原審未明辨該條文真義,顯有解釋及適用上揭法條之違誤。㈢又依行政院衛生署公佈之機構簿冊登錄及申報管制藥品之規定,藥局對於第四級管制藥品係按年申報,亦即於每年1月31日前申報前一 年之登錄資料。而藥局平時每日之簿冊登錄,因至年底時尚須總結清點使用量與庫存量,俾以申報。故平日之簿冊登記,如藥局生意較好時,有時未必能每日均完成記載,此與會計整帳之道理相同,每日之進出帳,於隔一段時間將所有收據、憑證整理核對後,才逐筆詳記作成帳冊,乃事所常有。倘查核所有憑據,足以證明收入與支出相符,則事後整理之帳冊或事前未整理完之帳冊,均難謂非詳實登載。㈣且被上訴人為本件查核時,以電腦核對處方之數量,係指健保部分之數量,然醫師處方有些並未申報健保,故被上訴人由電腦查核之管制藥品數量,與藥局實際按醫師處方釋出之數量本有差異,非得以此逕認上訴人違反詳實登載義務。基上,被上訴人以臨時抽檢查核方式,認上訴人簿冊登錄結存量與實際結存量(庫存量)不符,即逕認上訴人有不為詳實登載之事實,舉證上尚乏直接證據。㈤經查,本件由醫師處方箋釋出後結存之管制藥品數量,與被上訴人清點庫存之數量相符;而上訴人簡易簿冊之每日登載數量,亦與醫師處方箋所載數量相符,故上訴人並無不為詳實登載之故意,亦無管制藥品結存數量不符之情事,僅係因業務繁忙,致尚未於簿冊上完成每日之登載,尚無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理第28條第1項 之詳實記載義務,為此請廢棄改判等語。經核上訴論旨,無非指摘原判決之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違誤,其主張事項,業經原審一一指駁,且難認原審判決有首揭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 褔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