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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975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975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3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母法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相關規範法條共3條。而且該條文是於民國77年2月立法通過,距92年1月,已歷5次修正,何以未將「兩造之爭點:被裁減資遣人參加勞保給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完成修正,將其列入母法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或第8條,取得法律位階,而令上訴人心服,且杜興訟呢?因此,以「兩造之爭點:被裁減資遣人參加勞保給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行政命令,超越甚至推翻母法「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法律之規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憲法第172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等語。核其狀述內容,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975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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