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3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466號上 訴 人 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宗典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613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4年3月2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