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9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083號上 訴 人 雅康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89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 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下同)94年度訴字第128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雖以上訴人在原審曾提出其損益表,並非未提出,爰請依其損益交由被上訴人查核,使其得以永續經營,原判決確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任加指摘違誤,而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吳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