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0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950號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4年9月 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5039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 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即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從未買賣過股票,然而在8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中竟然有包括立榮海運、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證券公司)、光寶電子等上市公司之持股盈餘分配,為何有這些盈餘分配,是上訴人所不知的,上訴人揣測有可能被公司之會計作帳所冒用,否則依上訴人之財力豈有可能去買賣這些股票?顯然與經驗法則不符。至於原判決中所提到之臺灣民聯股份有限公司換董事長為王震,或監察人為誰,皆非上訴人所知悉,祇知當時在民國(下同)60幾年時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臺北分公司要上訴人之身分證,拿去後做何用,以及嗣後公司如何變更負責人等,上訴人皆不知情,不能因為上訴人不知情就認為上訴人身分證遭當時公司董事長洪榮生所冒用,即認為尚難遽認為真實。80年7月時上訴人絕沒有去開戶及辦理印鑑變更之 事項,上訴人在原審時曾當庭請求筆跡鑑定,未被原審採納,逕依肉眼相互對照就認為「甲○○」簽名之筆跡均相同,是否有未盡調查之能事,逕予判斷?原審關於筆跡認定之理由,是否有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之情形?尤其原判決理由第六項之第(五)小項後段中提及卷附公司之登記資料,聯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公司)董事長當時確由上訴人擔任無訛,由此可證明上訴人之身分確實被冒用,試想以上訴人當時在公司擔任技工一職薪水微薄之情形下,怎可能去擔任亞洲證券公司之董事長或聯亞公司董事長?原審竟然不查,猶逕予認定上訴人不祗為一家公司之董事長,應予繳納高所得之稅額,以上種種,不但與事實有違,更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有違,原判決是否有違背法令之處云云。核其狀述內容僅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謂為未當,然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吳 慧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阮 桂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