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0998號聲 請 人 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間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惟行政法院是否准許停止執行,仍應視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是否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之情事為斷。至於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以聲請人標得行政院新聞局等7 件採購案,履約期間僱用員工總人數逾1百人,惟進用原住 民人數未達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之標準,依 同條第3項規定,以民國95年11月14日原民衛字第0950037217號處分書追繳其原住民就業代金新臺幣(下同)84,480元 。原處分明顯違法,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駁回,現上訴繫屬中,且採為本件判決依據之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修正草案正於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議中,該修正草案將有重大變革等語,爰聲請在本案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三、查聲請人經相對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及 第3項規定,以處分書追繳原住民就業代金84,480元,其金 額非鉅,且原處分之執行,縱聲請人上開本案行政訴訟獲勝訴判決而受有損害,依一般社會通念,以金錢賠償並無困難,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不符停止執行要件,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