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294號上 訴 人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怡騰 律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經人檢舉於民國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書期間,提供教師「臺灣鄉鎮地圖資源光碟」及各班1套「翰林版 國語文3年級各課延伸閱讀圖書細目」課外讀物,涉嫌違反 公平交易法規定。經被上訴人調查結果,以上訴人於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書期間,針對教師提供不當物品,以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乃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以96年5月3日公處字第096086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命上訴人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150萬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 經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97年度訴字第116號判 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三、本院按:原判決已敘明本件應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4條及第41條,判決理由並分別針對「臺灣鄉鎮地圖資源光碟」及「翰林版國語文3年級各課延伸閱讀圖書細目」不屬於使用特定 教科書教學具有直接關連之輔助教具,而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 以下稱「教科書規範說明」)第3點第9項第3款所定之「不當贈品」,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係就原判決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不備理由,或就原判決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上訴人並非將「臺灣鄉鎮地圖資源光碟」及「翰林版國語文3年級各課延伸閱讀圖書細目」贈 與教科書使用人,以爭取銷售機會,核與「教科書規範說明」第3點第5項之規定有間,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 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郭 育 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