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停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停字第5號聲 請 人 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德錚(董事長) 代 理 人 陳金泉 律師 代 理 人 葛百鈴 律師 代 理 人 顏邦峻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