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謝炳南、臺北市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5號原 告 謝炳南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參 加 人 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君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有土地,位於「擬定臺北市○○區○○段○○段559 地號等3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範圍內,被告以97年10月3 日府都新字第09730249000 號公告公開展覽上開計畫案圖書,嗣以99年5 月3 日府都新字第09831596002 號函核定參加人實施本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惟原告認為本件核定違誤,更新案申請獎勵太少及不融資借錢興建卻向銀行融資15億元,參加人虛報共同負擔費用及低估改建後市價來侵害原告權利,且高估拆遷補償費用等,乃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前述經被告核定實施之行政處分。 三、經查參加人為本件都市更新之實施者,上開處分如經撤銷,則參加人之權益將受損害,故認其有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