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4號原 告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恭源(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宜信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 訴訟代理人 呂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法 官 蘇 嫊 娟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