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05號抗 告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張仲傑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參加訴訟,對於民國100 年9 月27 日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00105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