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05號聲 請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張仲傑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4條定有明文,本條所稱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解釋上以第三人就兩造之訴訟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限,蓋如第三人僅有事實上、經濟上或文化上之利害關係,而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即准其參加訴訟,則由於得參加訴訟之第三人範圍過廣,反有害於訴訟之進行,是應解為此之利害關係,應以法律上利害關係為限。又該第三人如未具何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輔助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行政訴訟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擬欲與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榮公司)結合之目的,即在入主經營唐榮公司,並非單純之投資,若本件原告得與唐榮公司結合,聲請人所屬約740 名會員之工作權恐因本件結合案而受侵害,蓋唐榮公司將遭原告關廠並實施大規模裁員。甚至原告入主唐榮公司經營後,極可能實施大幅減薪,致聲請人所屬會員財產權益受損,故聲請人就本件訴訟自屬利害關係第三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2 項規定聲請訴訟輔助參加等語。 三、經核,原告於民國(下同)100 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中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輔助參加,並記明於準備程序筆錄。而本件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應命被告就原告98年3 月10日所提事業結合申報案,作成准許結合之行政處分,故本件訴訟爭點係系爭結合案有無符合結合要件,核其訴訟結果與結合後原告對唐榮公司之經營方式,係屬二事。縱聲請人稱原告與唐榮公司結合後,其經營方式將侵害其所屬會員之工作權及財產權,僅屬經濟上或事實上利害關係,並非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本件訴訟之結果受損害。故聲請人自無參加訴訟之必要,其聲請參加訴訟,不符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