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51號原 告 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守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建華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吟芳 梁忠森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0 年11月30日下午2 時5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