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廣慶國際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91號原 告 廣慶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瑞梅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本法稱修正行政訴訟法者,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稱舊法者,指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 條及第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國100 年12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定修正行政訴訟法自101 年9 月6 日施行。準此,於101 年9 月6 日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營業稅事件,於101 年8 月29日繫屬於本院,嗣行政訴訟法三級二審新制於101 年9 月6 日施行,因本件尚未終結,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