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號原 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章(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尚欠2,000 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