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郭月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17號原 告 郭月秀 陳忠彬 陳忠河 陳張阿桂 陳英富 陳宏榮 陳秀綢 陳秀玲 范志海 顏永昌 郭碧東 郭易常 郭易如 謝振益 周國雄 周松根 周芳宜 周如芸 周芳孜 姚梓慶 邱韻蓉 邱鈺婷 許榮旺 邱玉標 上2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蔡旻穎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 律師 張晉豪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遷建基地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美蘭(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 律師 黃德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裁判應適用之都市更新條例相關條文經司法院大法官受理釋憲聲請,而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09 號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 號解釋業已作成,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