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9號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蔚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李昱葳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潘世偉(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參 加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林進勇(理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主張其分別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8日、101年1 月31日及101年3月5日發函原告請求應比照大同綜合訊電 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下稱訊電工會),於原告內部「大同員工入口網站」首頁左側目錄,應直接增列參加人網站以供超連結,原告均拒不同意,顯違反公平對待原則,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規定,於101 年4 月11日向被告申請裁決,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01 年7 月27日作成101 年勞裁字第18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下稱原裁決決定),其主文為:「相對人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在『大同員工入口網站』首頁目錄,增列申請人『大同關係企業工會』(網址:http//tatung union.blogstop.com/)之網站連結。」原告不服原裁決決定之結果,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4 項之規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參加人係原告關係企業工會,原告訴請撤銷原裁決裁定,其結果將致參加人之權益受有損害。從而,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