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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0號

有關智慧財產權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王立杰陳鴻斌許麗華

原告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
練成瑜(理事長)
原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田再庭(董事長)
原告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
蔡秋安(分公司經理)
原告
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
查佛利(分公司經理)
原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郡(董事長)住同上
原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莫昆庭(董事長)
原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紹中(董事長)
原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孝威(董事長)
原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維德(董事長)
原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崧(董事長)住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原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文章(董事長)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智慧財產權事務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經訴字第101061081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三、因……、著作權法、……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3 款復設有規定。又按「下列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一、因……、著作權法、……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1 款亦定有明文。

二、緣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前於民國(下同)99年8月11日召開第6屆第l次會員大會,會中決議修正通過該會衛星電視台、購物頻道及有線電視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下稱系爭使用報酬率),復於99年9月3日函報被告備查,並於100年1月1日公告。嗣原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40家公會、協會或公司以系爭使用報酬率之訂定過程及內容,未與利用人協商且收費計算方式不合理等事由,爰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00年1月至2月間向被告申請就系爭使用報酬率為審議。案經被告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於100年2月14日公告於網站上,嗣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等陸續備具相關資料向被告申請審議,經被告列為本案之參加人,旋被告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分別於100年9月8日及同年10月19日召開100年第10次及第12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針對系爭使用報酬率審議事項進行諮詢,並於參酌前揭委員會決議、國內經濟狀況、利用人產業現狀及音樂利用情形,依據集管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決定變更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及數額,並以100年10月3l日智著字第10016003141 號函將審議結果通知原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各申請人及參加人。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於101 年9 月4 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事件,係屬因著作權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於97年7 月1 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依前揭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本件原告起訴,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智慧財產權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