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智慧財產權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0號原 告 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代 表 人 練成瑜(理事長) 原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田再庭(董事長) 原 告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蔡秋安(分公司經理) 原 告 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查佛利(分公司經理) 原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郡(董事長)住同上 原 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莫昆庭(董事長)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紹中(董事長) 原 告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孝威(董事長)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維德(董事長) 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崧(董事長)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原 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章(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智慧財產權事務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經訴字第101061081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三、因……、著作權法、……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3 款復設有規定。又按「下列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一、因……、著作權法、……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 項第1 款亦定有明文。 二、緣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前於民國(下同)99年8月11日召開第6屆第l次會員大會 ,會中決議修正通過該會衛星電視台、購物頻道及有線電視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下稱系爭使用報酬率),復於99年9月3日函報被告備查,並於100年1月1日公告。嗣原 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40家公會、協會或公司以系爭使用報酬率之訂定過程及內容,未與利用人協商且收費計算方式不合理等事由,爰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00年1月 至2月間向被告申請就系爭使用報酬率為審議。案經被告依 集管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於100年2月14日公告於網站上, 嗣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等陸續備具相關資料 向被告申請審議,經被告列為本案之參加人,旋被告依集管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分別於100年9月8日及同年10月19日召開100年第10次及第12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針對 系爭使用報酬率審議事項進行諮詢,並於參酌前揭委員會決議、國內經濟狀況、利用人產業現狀及音樂利用情形,依據集管條例第25條第4項規定,決定變更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及數額,並以100年10月3l日智 著字第10016003141 號函將審議結果通知原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各申請人及參加人。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於101 年9 月4 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事件,係屬因著作權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於97年7 月1 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依前揭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本件原告起訴,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