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上 訴 人 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陽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弼龔 會計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陳錫霖(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被上訴人代表人陳錫霖承受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案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前段足參。被上訴人新任代表人陳錫霖於101 年8 月23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