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號原 告 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石正復(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陳健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王如玄(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張國明 張志銘 李政儒 參 加 人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益民(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黃寶滿(兼送達代收人) 陳冠丞 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如下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1 年5 月17日上午10時0 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一、本件於言詞辯論時審判長當庭諭知應提出系爭鑑定委員會之全部會議記錄(包含有無召開會議,若有會議出席委員簽到及發言、決議等情形,及出席委員具醫師資格之證明文件),然迄未提出,茲再命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上開文書證據資料,如認有限制閱覽情形,請載明法律依據及理由。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63 條第1 款規定,被告有提出上開文書證據之義務,如被告於前開裁定期間仍拒不提出上開文書證據,本院將依行政訴訟法第165 條規定辦理;並將訴訟結果副知上級機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