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清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蕭偉松 律師 馮基源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代 表 人 陳彥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劉嘉怡 律師 陳塘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7 月4 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系爭採購契約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為先決條件,而原告對此有爭執,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繫屬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262號審理。爰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262號政府採購法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262號政府採購法事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查明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