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5號原 告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炎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卓志揚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3 年3 月6 日(星期四)上午10時5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