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魏君玲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89號原 告 魏君玲 魏君惠 魏子傑 魏子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李明芝律師 黃昱中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張雨新律師 參 加 人 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君紋(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臺北市○○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之所有權人。緣參加人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源公司)擬具「擬定臺北市○○區○○段○○段○○○○號等3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包括原告上開土地及建物),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以民國99年5 月3 日府都新字第09831596002 號函核准麗源公司實施。麗源公司復於100 年就上開計畫案提出「變更臺北市○○區○○段○○段○○○○號等3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案」送核,經被告102 年6 月10日府都新字第 10230641802 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麗源公司為原處分之受處分人,原告認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而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而撤銷原處分,麗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