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8號原 告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祖驤(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何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7 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1 年8 月15日上午10時4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