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抗 告 人 台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教漳(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 律師 闕光威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20日本院102 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高 愈 杰 法 官 程 怡 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張 正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