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述德(董事長) 相 對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潘世偉(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4 月9 日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欄所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更正為「勞動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