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 告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清海(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 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屬不可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及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張其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被告核定其營業收入總額過高,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有原告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戳可稽。在此之前,原告不服被告原核定,申請復查,經被告於103 年4 月18日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1030007132號復查決定駁回在案,原告不服復查決定,於103 年5 月27日提起訴願,此有復查決定、訴願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4至47、78頁)。惟查,原告提起訴願尚未屆滿3 月,訴願機關即財政部目前就該訴願案進行審理中,尚未作成訴願決定之事實,亦有財政部於103 年8 月12日以臺財訴字第10313948320 號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77頁)。是原告未俟財政部作成訴願決定,財政部亦無逾3 個月不為決定之情況下,即就原處分(復查決定)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綜上以觀,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並不符合訴願前置之法定要件,且屬不可補正之事項,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