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祖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大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46號原 告 祖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大勇 (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張雯芳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明(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顏邦峻律師 參 加 人 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國軍逾期傳統批號彈藥委商處理」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採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於民國103 年1 月14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03 年2 月26日開標,計有3 家廠商投標,分別為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參加人)、原告及榮科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榮科公司)。開標結果為榮科公司資格審查不合格,其餘2 家合格。因參加人報價最低且進入底價,被告乃宣布決標予參加人。原告不服,對之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3 年3 月10日國採購包字第1030001721號函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提起申訴,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 年6 月27日訴0000000 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駁回其請求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之部分,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採購案之決標人,原告主張參加人之資格、規格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請求撤銷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決標決定,本院認為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