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將捷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90號原 告 將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長勳(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代 表 人 洪嘉宏(分署長)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 許雅婷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代 表 人 王明我(局長)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 律師 林皓堂 律師 林詩玶 律師 參 加 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玉山(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委託被告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下稱城鄉發展分署)辦理「公開評選新北市○○區○○段○○○○號等6 筆眷改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案」,第一次招商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綜合評選審查會決議無最優申請人,因而流標。第二次招商於103 年4 月23日綜合評選審查會決議最優申請人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次優申請人為原告。原告不服評選結果,向被告城鄉發展分署提出異議,經被告城鄉發展分署以103 年5 月30日城更字第1030002901號函回覆以評選結果並無違誤。原告不服,復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申訴不受理。原告仍不服,於103 年10月1 日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1.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署,就「新北市○○區○○段○○○○號等6 筆眷改土地都市更新事業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案」,第2 次招商評選結果及異議處理結果、申訴審議判斷書(訴0000000 號)均撤銷。2.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應與原告簽訂「新北市○○區○○段114 、115 、116 、117 、118 及119 地號等6 筆眷改土地及同段120 、121 、122 等3 筆私有土地之都市更新委託契約」。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