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將捷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90號原 告 將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嵩烈(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代 表 人 陳繼鳴(分署長)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 許雅婷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代 表 人 王明我(局長)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 律師 林皓堂 律師 林詩玶 律師 參 加 人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玉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 複代理 人 張竹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之代表人原為洪嘉宏,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黃明塏,復變更為陳繼鳴;原告代表人原為林長勳,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林嵩烈。茲據上開各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4 年7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於104 年7 月20日前提出:1.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委託被告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代辦本件公開評選案之契約書全部;2.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102 年4 月15日國政眷服字第1020004519號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