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翁俊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5號原 告 翁俊治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呂偉誠 律師 輔助參加人 李恒隆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杜紫軍(部長) 訴訟代理人 何秉燦 高奕驤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何依典 律師 參 加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晴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間因公司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流公司」)由輔助參加人李恒隆為代表人,於民國100 年8 月8 日申請法人股東,第三人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百公司」)改派代表人為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案(其中原告為改派之董事之一),被告以102 年8 月30日經授商字第10001248760 號函否准。又第三人由原告為代表人,併於100 年8 月8 日申請法人股東太流公司改派代表人為董事、改選董事長等變更登記、申報公司印鑑變更報備案,被告亦以102 年8 月27日經授商字第10201171690 號函否准。原告不服,另案訴經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30121656號及第1030121378號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旋第三人由黃晴雯為代表人,檢附100 年8 月26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董事、監察人身分證明文件、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等書件,於100 年8 月30日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選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變更登記,被告於102 年8 月30日以經授商字第10001206800 號函核准(下稱「原處分」)。原告及其所代表之第三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103 年3 月28日院臺訴字第1030129262號訴願決定關於原告部分訴願駁回,其餘(原告所代表之第三人)部分訴願不受理,原告及其所代表之第三人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本院業於103 年7 月30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815 號裁定駁回原告所代表第三人之起訴(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3 年9 月30日103 年度裁字第1403號裁定駁回原告所代表第三人之抗告確定),並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原處分之相對人即黃晴雯所代表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併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黃晴雯所代表之太百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