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正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祺昌 會計師 王萱雅 律師 高文心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 訴訟代理人 洪淑貞 輔助參加人 經濟部工業局 代 表 人 吳明機(局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工業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民國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金額新臺幣(下同)52,156,606元、可抵減稅額7,823,491 元及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9,787,784 元,因該研究發展項目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下稱工業局)認定不符「高度創新」範疇,被告初查乃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行為時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核定研究與發展支出0 元、可抵減稅額0 元及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1,964,293 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經被告102 年6 月6 日財北國稅法一字第1020022812號復查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有由工業局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