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43號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兆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李劍非 律師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羅瑩雪(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雯華(兼送達代收人) 李易臻 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3 年10月2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