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水利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99號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楊敦元 律師 沈妍伶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古沼格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利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