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95號聲 請 人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家宇(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鄭曄祺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許 瑞 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 圓 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