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6號原 告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志榮(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宗璋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幸梅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7月7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原告應於準備程序期日前,具狀說明:原告於96年度除所主張自容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容佑公司)購入影音光碟機,轉售與鴻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禧公司)及艾帝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帝克公司)外,是否另有產製或進貨其他影音光碟機而銷售之營業行為,並提出相關證據;且逕將書狀繕本及所附證物影本送達被告。 三、被告亦應於準備程序期日前,具狀說明:依原告主張及證人林琨傑證述,原告以容佑公司名義進貨之影音光碟機,係分別轉售予鴻禧公司、艾帝克公司,何以被告僅認定鴻禧公司部分是虛銷,而採認原告與艾帝克公司間有銷貨事實?所憑證據為何?並逕將書狀繕本及所附證物影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