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翁順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5號原 告 翁順福 蘇美雪 張惠娜 張淑娜 張三妹 張璧晶 張李素琴 魏富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子琳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張雨新律師 邱于真 參 加 人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大興(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劉李桂芬委託參加人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實施者)申請自行劃定「臺北市○○區○○段○○段○○○ ○ 號1 筆土地為更新單元」範圍,經被告以101 年6 月7 日府都新字第10130415300 號函核准劃定,參加人於101 年11月8 日檢具相關文件,向被告申請核准「擬訂臺北市○○區○○段○○段○○○ ○號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下稱 系爭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經被告審查後,以102 年12月12日府都新字第10132297302 號函核准略以:「主旨:核准貴公司擔任申請人擬具之『擬定臺北市○○區○○段○○段○○○ ○號1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申請實施都市更新 事業……說明……三、本案係核准貴公司擬擔任實施者實施本更新單元之都市更新事業,後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需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比例達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門檻以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並經本府核定後據以實施。……」。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關於翁順福不服原處分機關102 年12月12日府都新字第10132297302 號函部分之訴願駁回。其餘部分之訴願不受理。」原告等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受處分人,為本件都市更新之預定實施者,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可能使該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劉 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