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廖惠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140號聲 請 人 廖惠慶 梁珊華 王勝弘 施瓊華 陳榮輝 陳乙廷 陳諭德 黃知行 蔣炳宣 蔣周義卿 袁嘉福 陳寬民 劉秀盈 王芝安 孫紀榕 共 同 代 理 人 林育丞律師 洪嘉呈律師 黃英哲律師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林洲民(局長) 代 理 人 蘇志展 紀延儒 參 加 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聲請事件。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第三人即起造人華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威公司)於民國100 年9 月28日向相對人就臺北市○○區○○段0 小段000 地號等17筆土地,申請興建2 幢3 棟地上14層、地下1 層,共32戶之建物,經相對人於101 年4 月5 日核發101 建字第0085號建造執照(下稱系爭建照);嗣華威公司於101 年11月22日申請系爭建造執照第1 次變更設計,並由本件參加人變更為起造人,經相對人於103 年1 月20日准予變更(下稱原處分一)。嗣參加人於103 年5 月5 日申請系爭建照第2 次變更設計,經相對人於104 年6 月25日准予變更(下稱原處分二)。聲請人不服原處分一、二,分別提起訴願,遭臺北市政府104 年11月19日府訴二字第10409153900 號及第10409154000 號訴願決定(下分稱訴願決定一、二)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一、二及其訴願決定。前經本院105 年12月15日105 年度訴字第117 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一、二關於該案原告即本件聲請人廖惠慶、梁珊華、王勝弘、施瓊華、陳榮輝、陳乙廷、陳諭德、黃知行、蔣炳宣、蔣周義卿、袁嘉福、陳寬民、劉秀盈、孫紀榕部分及原處分一、二,並駁回該案原告即本件聲請人王芝安之訴。聲請人因認原處分一、二違法性甚為明確,且若未停止執行,將導致難以回復之損害,並有急迫情事,遂具狀聲請於本案行政爭訟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原處分一、二之執行。 三、經查,參加人為系爭建照之起造人,本院認為本件停止執行聲請事件之裁定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命其獨立參加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