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4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代 表 人 曾小玲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林美珠(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 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慶年(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民國105年2月1日一銀工字第105013號函,請其常務 理事即訴外人宋介馨於該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處理會務,宋介馨遂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商銀)提出公假申請,經第一商銀人力資源處105年2月3日人政字第00066號函回覆不予准假並請宋介馨依員工出勤管理規定出勤,原告遂主張第一商銀不予准假函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105年3月4日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經被 告以105年5月20日105年勞裁字第6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駁回,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系爭決定經本院撤銷,第一商銀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第一商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黃貫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