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Rob van der Woude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59號原 告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Rob van der Woude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劉景嘉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李佳訓 陳政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兩造應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具狀就以 下事項提出說明,並逕寄書狀影本予對造: 一、原告應就其主張:其係受荷蘭商Uber B.V.公司委任而推廣 Uber平台,並向荷蘭商Uber B.V.公司收取委任報酬一事, 提出相關證明。 二、被告應就原告主張:原處分之違規事實記載乘客下車地點為台鐵新左營站,與被告所提車資收據所載高雄市○○區○○路000號,並不相符,此項記載錯誤,涉及違規事實之同一 性,無從透過事後更正方式補正,並非合法一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