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建築執照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廖惠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廖惠慶 梁珊華 王勝弘 施瓊華 陳榮輝 陳乙廷 陳諭德 黃知行 蔣炳宣 蔣周義卿 袁嘉福 陳寬民 劉秀盈 王芝安 孫紀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丞 律師 洪嘉呈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林洲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志展 紀延儒 參 加 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文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即起造人華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威公司)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向被告就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等17筆土地(地址:臺北市士林區至誠路1段,)申請興 建2幢3棟地上14層、地下1層,共32戶之建物,經被告於101年4月5日核發101建字第0085號建造執照(下稱系爭建造執 照);嗣起造人華威公司會同設計人於101年11月22日向被 告申請系爭建造執照第1次變更設計,起造人變更為合眾建 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案經被告於103年1月20日發照准予變更(下稱原處分一)。嗣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3 年5月5日向被告申請系爭建造執照第2次變更設計,案經被 告於104年6月25日發照准予變更(下稱原處分二)。原告不服原處分一、二,分別提起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一、二及其訴願決定。 三、經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