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8號原 告 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亮箴(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志愷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季季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 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7年6月28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