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產業創新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5號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虔生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蔡嘉昇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李劍非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代 表 人 呂正華 訴訟代理人 盧碧黛 劉穎俊 吳強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產業創新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7年3月14日下午3時20分為準備期日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具狀提出其就103年5月6日修正施行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之1第2款所稱 「情節重大」,訂定之「情節重大認定要點」全文,過院參辦,並逕寄影本予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