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冠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8號原 告 冠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虞國成(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 黃振城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代 表 人 胡培中(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俊傑 曹昌立 張良玄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代表人虞國成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 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代表人由宋俊璋變更為虞國成,茲據原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蕭 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