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5號原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榮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訴訟代理人 許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6年1月18日上午9 時2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吳 芳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