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4號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碧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 蔡步青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宏謀(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許靜宜 徐嘉君 參 加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文隆(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項規定所謂『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係指撤銷訴訟的判決結果,使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受損害者而言。故將會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之第三人,即得據此規定,於訴訟繫屬中獨立參加訴訟。如果行政法院未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命其參加,該第三人固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84條規定,對 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但畢竟有損於法之安定性,故解釋上,如撤銷訴訟的結果,可能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時,行政法院的裁量權即萎縮至零,而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或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13號、102年度判字第617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訴外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船公司),參與國防部辦理之「艦艇進出塢作業開口式契約」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開標結果由原告得標,台船公司不服,提出異議,經國防部以103年10月23日國採購包字第1030007229號函駁回(下稱第一次異議處理結果),台船公 司提出申訴,經被告以104年5月1日訴1030800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下稱第一次申訴審議判斷):「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其餘申訴不受理。」(原告就撤銷判斷部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7號判決撤銷被告第一次申訴審議判斷,復經本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03號判決廢棄該判決,發回本院審理。)嗣國防部依第一次申訴審議判斷重新審理結果,仍以104年10月26日國採購包字第1040006438號函(下稱第二次異議處理結果),駁回台船公司之異議 ,台船公司再提出申訴,經被告以105年3月18日訴1040542 號申訴審議判斷書(下稱原申訴審議判斷)撤銷國防部第二次異議處理結果,原告不服,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如係撤銷原申訴審議判斷者,台船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是本院依職權命台船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