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4號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碧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 蔡步青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宏謀(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許靜宜 徐嘉君 參 加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文隆(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律師 余振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外;於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且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 著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與參加人參與國防部辦理之「艦艇進出塢作業開口式契約」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開標結果由原告得標,參加人提出異議,經國防部以103年10月23日國採購包字 第1030007229號函駁回(下稱第一次異議處理結果),參加人不服, 提出申訴,經被告以104年5月1日訴0000000號採購 申訴審議判斷(下稱第一次申訴審議判斷)撤銷國防部第一次異議處理結果,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4年 度訴字第917號判決撤銷被告第一次申訴審議判斷;被告提 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9月14日106年度判字第503號判決廢棄該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另國防部依第一次申訴審議判斷重新審理結果,仍以104年10月26日國採購包字 第1040006438號函(下稱第二次異議處理結果),駁回參加人之異議,參加人再提出申訴,經被告以105年3月18日訴 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書(下稱原申訴審議判斷)撤銷國 防部第二次異議處理結果,原告不服,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申訴審議判斷。 三、經查,被告作成本件原申訴審議判斷,係以其第一次申訴審議判斷為基礎,認原告投標提出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與系爭採購案招標文件的要求不符,而國防部未依被告第一次申訴審議判斷意旨重為異議處理,據以撤銷國防部第二次異議處理結果。然原告前因不服被告第一次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7號判決撤銷被告第一次申訴審議判斷;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03號判決廢棄該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是本件宜待上開行政爭訟結果為何,再決定如何處理本件訴訟,以免發生裁判結果互相矛盾之情形,因認在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17號行政訴訟裁判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