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孫博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6號原 告 孫博萮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王絃如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李應元(署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 蘇忠聖 律師 參 加 人 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賢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黃渝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3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636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法官「高愈杰」,應更正為「程怡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