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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9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瑞助林玫君許麗華

原告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月卿(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祈綾 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代表人
王振鴻(處長)
訴訟代理人
羅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桃園市政府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府法訴字第104031755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原告就桃園市政府民國104年6月22日府都建照字第1040162683號函所提行政爭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緣被告依桃園市政府民國104年6月22日府都建照字第1040162683號函建築許可撤銷案,以104年7月21日桃建拆字第1040019201號函,請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查明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至000000、0000、0000、000000至000000、0000地號等14筆土地上之第1層、第2層增建及新建廠房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違章情形,經桃園市觀音區公所以104年7月30日桃市觀工字第1040015357號函檢送違章建築查報單等資料,經被告認定原告違反建築法第25條前段、第86條第1款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爰以104年8月26日桃建拆字第1040026324號函(下稱原處分)命原告自行拆除系爭建物,如未自行拆除,被告將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強制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認定原告違反建築法第25條前段、第86條第1款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係以桃園市政府104年6月22日府都建照字第1040162683號函所為撤銷系爭建物建築許可之處分作為基礎(即前提要件),故原告就桃園市政府104年6月22日府都建照字第1040162683號函所提行政爭訟之結果,為原處分是否應予撤銷的先決問題。茲因原告就桃園市政府104年6月22日府都建照字第1040162683號函提起訴願,刻由內政部訴願審議中,此有內政部104年11月10日台內訴字第1040074804號函附於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6頁、第117頁),宜待其行政爭訟結果為何,再決定如何處理本件撤銷訴訟,以免發生裁判結果互相矛盾之情形,故本院認在關於桃園市政府104年6月22日府都建照字第1040162683號函之行政爭訟事件終結確定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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