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號原 告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春發 訴訟代理人 陳惠明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王玉嫻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民國105年7月19日下午3時20分行準 備程序。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週內,提出起訴狀證物九鑑價 報告之中文譯本,並逕寄影本1份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李 建 德